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药品、草药、未分类医药品
及医疗用具、化妆品等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药品注册
之第302/80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一、 公司注册要求
1. 公司合法的委托代理信函(独家代理);
2. 合法的公司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 公司介绍。
二、 药品注册要求
1. 药品合法证书原件,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格式,含成分证书、产品特性总结,并包括下列信息:
-原产国和出口目标国的品名及对应的注册号和日期;
-生产厂家及销售许可证持有者之名称和地址;
-出口目标国国名(Kuwait科威特)。
2. 参考标准及其分析证书(COA)。
3. 相关成分及分析证书(COA),如需要。
4. 成品样本及其病患信息小册子(英文和/或阿文本)。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剂型 |
样本数量 |
药片和胶囊 |
200片/胶囊 |
注射剂(1ml-5ml) |
150安瓶(针剂) |
注射剂(5ml-10ml) |
100安瓶(针剂) |
糖浆类药品 |
25瓶 |
药膏和乳霜 |
30管 |
滴眼液和滴耳液 |
50瓶 |
栓剂 |
200栓剂 |
5.合法的价格证书原件及其下列信息:出厂价、原产国批发价和零售价、科威特及海湾国家C&F价、阿联酋零售价。
6. 酒精含量证书,如适用。
7. 适用证书,阐明无试验辅助设备风险(如果产品成分取自含乳糖及凝胶的动物源)。欧洲药典成分免此证书。
8. 有效成分及无效成分供应源,如能提供。
9. 原材料说明书及其参考药典。
10. 最新成品说明书及其质量管理标准和参考药典。
11. 药效试验:
-长效试验:定期试验,包括完整的储存状态下之货架期,含三批次产品(2批试剂和1批成品),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剂型 |
储存状态 |
所有剂型 |
摄氏25°(±2°),相对湿度60% |
热敏型 |
一般储存温度,相对湿度60% |
-药效加速试验:6个月定期试验,含储存状态下具有长效的三批次产品,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剂型 |
储存状态 |
所有剂型 |
摄氏40°(±2°),相对湿度75%,6个月 |
所有剂型 |
摄氏30°(±2°),相对湿度60%,12个月 |
热敏型 |
至少高于一般储存温度15°以上 |
12. 临床试验和药理性试验,要求公开发表之文章或研究报告。
13. 产品已注册国清单及其注册日期和注册号。
14. 生物等效性和生物药效性试验: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组织或大学进行的药片、胶囊及栓剂之试验。
第二部分: 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草药注册
之第201/97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1. 公司介绍
a. 合法的委托代理信函,该信函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b.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该规范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c. 生产许可证,该证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2. 申请表:经生产厂家签字的合法完整表格。
3. 经科威特使(领)馆认证的合法自由销售证书,该证书须写明:产品已在原产国注册且上市时间不低于2年;原产国产品注册号、注册日期及同一品名下的相同成分、药效及相关信息;产品成分之详细描述。
4. 关于对人体主要器官的药用功效之实验报告。
5. 关于产品及其安全警示和副作用(如有)之药理性实验报告。
6. 表明产品不含麻醉物、甾体化合物或合成代谢物、心理障碍性药物及潜在性人工或化学药性物质之公司证书。
7. 根据有关药典表明产品是否含有可接受比例的重金属(如铅、汞、镉、砷等)成分之公司证书。
8. 表明产品不含有疾病性微生物及昆虫部位之公司证书。
9. 涉及不同生产过程(如适用)之厂家声明,包括包装、标签和质量管理;同时,该声明应含有产品成分、半成品及成品之管理办法。
10. 生产成品方法应详尽描述生产过程,如制粉、提炼、溶剂使用等。
11. 成品详细说明书,如:色、气、味等性能描述;重量构成及其偏差;水溶性;成品有效成分之鉴定;有效成分之详细化验。
12. 对于符合标准的草药治疗法,其标准化应有规定出处;对于不合标准的产品,公司应根据其规定提出建议性标准。
13. 详细描述产品质量管理,如原材料规定,包括:鉴定测试、巨或微生物检测、可溶性提炼物色谱(薄层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测试(置于乙醇或水中)、水分、全部易挥发成分(如适用)。
14. 关于成品的稳定性、货架期及储存条件等鉴定之声明。
15. 厂家应提供包装容器及其封闭物之材料的相关数据,如塑料、尼龙、聚乙烯、快尔卫(一种新型包装材料)等,并标明该材料与成品接触所造成的或有影响。
16. 草药原材料成分
17. 产品合法价目表。
第三部分: 科威特卫生部关于未分类医药产品及医疗用具
注册之第201/99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第一章
根据201/99号卫生部法令,与未分类医药品相关的所有者、生产者以及进口代理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 提交原产国合法证书:
a. 生产许可证及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M.P);
b. 原产国产品注册情况;
c. 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或科威特驻外使馆核发的合法自由销售证书,该证书应载明药品的商品名、学名、详细的有效及无效药物成分构成和使用方法;
d. 母公司委托代理信函应阐明,科威特进口公司拥有独家代理权。
2. 产品特征和药效标准应有科学参考依据。
3. 国际权威组织提供的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报告。
4. 产品已注册国家清单及注册号。
5. 样品内、外包装信息文字应为英语或阿语,并符合科威特工商部有关要求。信息应包括商品名称、成分构成、使用方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储存条件以及药物功效等。
6. 应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章
非分类医药品如符合上述条件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局(Pharmaceutical & Herbal Medicines Regiatration & Control Administration)将核准注册通过。
第三章
该法令一经公报出版,应给利益相关方传阅。
科威特卫生部
第四部分:关于科威特进口和销售化妆品之通用规定
1. 权威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科威特驻原产国使馆核发的自由销售证书(F.S.C),证书应阐明该化妆品在原产国可自由销售,并列明公司所有产品名。
2. 厂家来文信纸信头上详尽列明产品成分及其相应百分比。
3. 已经获得销售权的国家清单及销售起始时间。
4. 产品不含可体松(cortison)、荷尔蒙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公司证书。
5. 产品须载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
6. 厂家出具可允许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产品包装应用英语或阿语显示厂家名称及原产国等信息。
8. 清关用发票用语应通俗易懂,打印清晰,使用语言为英语或阿语;如是其他语言,还须提供跟原义一致的英语或阿语译文。
9. 应提供代理商名称、厂家所属原产国、商品名称等信息。
第五部分:补充规定
1. 含有植物或草本提炼物的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植物学名称或科学名称;
b. 用于产品配置剂之植物部位和提炼物之含量;
c. 据权威参考标准制定的相关植物具体部位或草本提炼物之说明;
d. 产品中植物成分的有益效用。
2. 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书,该证书阐明产品不含疯牛病性的动物生化添加剂,如蛋白胶原、神经酰胺、葡萄糖胺聚糖、肝肺提取物、甘油磷脂、丘脑下部、骨髓提取物、扁桃体、动物蛋白质、RNA、DNA等。
3. 含有下列物质的产品应有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胎盘脂类、胎盘蛋白、脐带提取物和胎盘酶类。该证书阐明相关产品提取物不会导致新陈代谢性或分泌性活动,且不含有已发现的任何致病性病毒或传染病病灶。
4. 证明产品具有美白、减肥、塑身、发膜、去屑等物理功效之厂家临床试验报告。
译者注:第一部分中“药品”英文为“pharmaceutical products”;
第二部分中“草药”英文为“herbal products”;
第三部分中“未分类医药产品及医疗用具”英文为“non-classified products and medical products”;
第四部分中“化妆品”英文为“cosmetic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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