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英国独特的制度、法律、文化及历史背景,英国中央政府组织结构较为复杂,行政部门在调整组织机构时有较大弹性。除内阁部门外,还有大量政府/非政府类机构承担一定的政府/公共职能,根据其法律地位不同主要有:执行机关、非内阁部委、非部委公共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
一、内阁部门(Ministerial Departments)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内阁是一个由首相组建的由最资深的政府部长组成的正式体制。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国务大臣头衔的英国政府部门(内阁部门)的首长。内阁成员只能从英国上下议院的议员中选取。内阁是最高的行政决策机构。英国首相需要使用君主特权的任命权(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因此,首相任命内阁大臣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认可,但君主认可都只是象征式的。在各内阁部门实行部长个人负责制。
目前英国主要的内阁部门有23个,主要负责各方面的政策制定。各个内阁部门由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领导,处理政治事务;内阁大臣经常由几位下级国务部长或者政务次官辅助。每一部门内均有一名资深公务员,名为常务次官/副次官,掌管部门内行政及施政工作,并就整个部门的财务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质询。常务次官/副次官负责处理部内的日常工作,保持政治中立,不参加党派活动,聘任不会受内阁的任期影响。
二、执行机关(executive agencies)
执行机关一般是在内阁部门下为某些专门性目的设立的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的部门。它们无需通过立法就可以创设或撤销。它们代表其所属内阁部门对外工作,严格意义上它们并不完全独立于其所属内阁部门。它们一般由其所属部门的一名大臣或部长主管,具体工作由部门负责执行工作的总裁总负责,并设有委员会总体指导部门工作。其雇员均属于公务员序列,其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的依靠政府拨款,有的则主要或完全依靠收费,但均需向公众公开财务情况并接受政府审计。
以英国商业部为例,其下属的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破产署(Insolvency Service)、国家度量衡署(NMO)、英国知识产权署(UK-IPO)就是此种类型的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商业部主管的公司登记、破产、度量衡、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三、非内阁部委(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非内阁部委是不由大臣或部长担任部门首长的政府部门(非内阁部门),它们通常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并直接对议会负责,以避免政治影响。其部门首脑通常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或一个委员会等并具有法定的职责,部门预算由财政部报议会决定,资金来源往往是行政性收费,其雇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典型的非内阁部委有主管食品安全的食品标准署(Food Standard Agency),主管征税的税收和海关署(HMRC)等。
四、非部委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非部委公共机构(以下简称“NDPB”)是指在政府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但不是政府部委,也不属于政府部委,在运作上享有一定程度之自主权的公共机构。NDPB享有一定之自主权,但设立该机构的部委仍应对其作为负最终责任。对NDPB管理层的任命应遵照公职任命督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Public Appointments)的操作规范进行。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790个NDPB。英国的NDPB主要有四类:
(一)执行性非部委公共机构(Executive NDPB)
此类NDPB依据法律设立,履行行政、监管、商业等方面的职能,且拥有独立的人事与预算,并接受外部审计。雇员一般都不是公务员,其管理层一般由主管部委部长任命或提名女王任命。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98个执行性NDPB,雇员约9.25万人,年支出近430亿英镑。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执行性NDPB,包括负责调查企业合并、市场和某些受监管行业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发展地区经济的9个地区发展署(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等。而大英博物馆等国家博物馆则是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下设的执行性NDPB。
(二)咨询性非部委公共机构(Advisory NDPB)
此类NDPB通常系由部委依据行政命令设置而无需特别立法,主要负责就部委管辖相关事宜向部委首脑提供独立的专家咨询意见。此类机构通常没有自身职员,而由主管部委的公务员提供支持。此类机构通常没有部门预算,而由设立部委负担起开支。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410个咨询性NDPB。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咨询性NDPB,包括负责就最低工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的低薪酬委员会,就如何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咨询意见的地区产业发展理事会等。
(三)仲裁性非部委公共机构(Tribunal NDPB)
此类非部委公共机构通常依据法律设置,在特定领域具有类似司法判决之权力,并作为民众对于政府部门决定不服的申诉渠道,以减轻司法体系之负担。此类机构之员工通常由主管部委派员兼办,通常没有自身单独的预算。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33个仲裁性NDPB。
以商业部为例,下设的仲裁性NDPB包括负责认定或撤销认定享有集体谈判权工会的中央仲裁委员会(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负责审理市场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机构所作决定提起上诉的竞争上诉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等。
(四)独立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s)
以前被称为视察委员会(Boards of Visitors),在英国每个监狱或收容中心均有设立。主要负责检查监狱状况和犯人待遇,其费用由司法部承担。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49个独立监督委员会。
四、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
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还有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公营公司(如BBC)、国民健康服务机构(NHS Bodi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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