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乌兹别克斯坦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一、税率降低:
统一税:由8%降低为7%(个别企业除外);
企业利润税:由10%降低为9%;
个人所得税:由12%降低为11%(税额的1%划入个人养老基金)。
二、税率维持不变:
增值税:保留为20%;
统一税(个别企业):经营博彩活动的企业-保留为33%,私人公证企业-50%;商业和餐饮企业-5%;
企业利润税(个别企业):对商业银行,从事拍卖和组织演出的法人企业分别保留为15%和35%;服务企业降低为10%;对出口企业保留税收优惠:出口比例占15-30%的企业-利润税降低为30%,出口比例高于30%的企业-利润税降低为50%。
三、税率提高:
个人燃油消费税:由每公升120苏姆提高到145苏姆;
土地税和水资源利用税:上涨15%。
四、其他规定:
只有具有厂家正式代理商资格的法人才可以经销进口新车;
植物油和酒类商品的消费税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过滤嘴香烟和酒类、酒精的消费税率为25%,非过滤嘴香烟-50%;
矿产勘探开发税:采取一次性上缴红利税的办法(包括商业性勘探),税率为所采掘资源总价值的0.1%;对铀矿开采量征收10%的开采税。
超利润税对所有纳税人均定为50%(计价方式不变),对熔块(窑渣)开征超利润税,并定价为8万苏姆/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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