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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09/11/16 10:19:2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0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0年11月14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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