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广西自11月20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低于2.8分钱的全国平均水平,居民生活电价暂不调整。
记者了解到,广西电价调整在遵循“突出重点、促进环保、推进改革、关注民生”的原则之外,还结合广西实际补充了“有保有压、公平负担、重点倾斜”三条原则。“有保有压”就是对需要解决的电价矛盾,分轻重缓急,优先解决急重的矛盾;“公平负担”就是在提价电费分配中,对各用电类别采取同一标准进行分配;“重点倾斜”就是结合电价改革拉大电压等级差,对广西重点发展的资源优势产业适当进行扶持。
据介绍,此次电价调整的内容,一是解决2008年8月20日火电提价每千瓦时2.5分钱但销价未同步调整问题。二是解决火电新投脱硫设施执行脱硫电价资金缺口问题。三是调整部分水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四是解决无电地区电网建设投资问题。五是按国家统一安排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六是进一步优化售电结构,拉大电压等级差价,同时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的比重。七是将商业电价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适当降低商业电价,促进广西第三产业健康发展。
物价部门表示,居民生活电价调整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广西在2004年后,基本上没有对居民生活电价进行调整。此次电价调整暂不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下一阶段推行居民生活阶梯式递增电价。
物价部门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调价规定;电力生产、供应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用电户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支付电费。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法查处,确保各项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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