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11月20日发布2009年第9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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