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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来源:中国海关 | 时间:2009/10/28 8:48:1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王晶
2009-09-27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xls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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