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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1 15:34:1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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