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2002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公告确认被调查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OO1年的进口税则号72O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俄罗斯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RUS-SIA):9%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NI&SCO),RUSSIAh):29%
3.俄罗斯玛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 STEEL WORKS,RUSSIA):29%
4.其它俄罗斯公司:29%
(二)韩国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CO.,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SOUTH KOREA):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三)乌克兰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 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STEEL WORKS,MARIUPOL,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四)哈萨克斯坦
1.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一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OJSC,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五)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LTD,TAI-WAN):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CORPORATION,TAIWAN):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STEEL INDUSTRIAL CO.LTD,TAIWAN):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TAIWAN):28%
7.其它台湾公司:55%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本反倾销案的调查将继续进行,直至做出最终裁定。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确定倾销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工业总会”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3、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4、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问,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l、成立调查组,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调查机关组成本案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后规定的30天内,共有15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3户中国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4、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其中文名称为冷轧板卷,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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