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进出口服务网 > 新闻资讯

商务部终止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9 9:10:0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7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0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6月6日到期,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根据《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根据2007年第70号公告发起的对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己内酰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分享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

  • 扫二维码关注进出口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
网站简介 | 帮助中心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网站律师 | 付款方式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010-89438819 京ICP备12042581-2
进出口服务网(www.ciedata.com)版权所有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