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三氯乙烯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列为290322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7.1~-86.7℃,沸点86.7~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420℃。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优良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种方法。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 159%
俄罗斯公司
1、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KhimpromUsolie” LLC) 5%
2、其它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15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月7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2月16日,商务部正式收到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就收到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只有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企业向商务部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收到了应诉公司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期内,商务部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产业损害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应诉登记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参加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俄罗斯的乌苏里耶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参加了应诉登记,日本企业没有应诉。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5月6日,商务部成立了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5月16日,商务部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三氯乙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内其他两家生产三氯乙烯的企业——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鑫尔特化学有限公司没有回答调查问卷。经商务部同意,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日本企业和国内进口商没有回答调查问卷。
5.召开申请人陈述会
2004年5月18日,商务部召开了申请人陈述会。本案调查组全体成员及有关专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陈述会。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向商务部陈述了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意见。商务部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询问了有关问题。
6.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04年6月18日,商务部听取了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责任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2004年7月21日,商务部收到西安金珠近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氯乙烯反倾销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的传真;2004年8月2日收到常州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关于三氯乙烯反倾销对下游生产企业影响的报告”的传真。
7.实地核查
2004年7月下旬和8月中旬,本案调查组分别对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组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册、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重点对申请书、调查问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包括同类产品情况以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并对其他问题进行了核查取证。商务部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各利害关系方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分析,在裁决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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