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3种(83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2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1种(详见附件)。
二、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三、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本《目录》所列货物,其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四、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不得违规发证。
本分级发证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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