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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31:5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25%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10%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3%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54%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50%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32%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70%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62%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15%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67%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82%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5%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7%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3月1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原外经贸部还通过其他途径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公开部分送交给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4月17日止,美国信科有限公司、韩国LG化学、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有关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次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5月8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作为贸易商提交了说明。另外,在答卷公司中,华夏塑胶(中山)有限公司作为台湾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单独提交了答卷,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LG International Corp.)和株式会社韩华(Hanwha Corporation)分别作为(株)LG化学和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出口代理商单独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三)损害调查   1、成立调查组和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8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已知的4户中国大陆主要进口商均未参加应诉。前来应诉的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日和5月10日,分别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境外生产者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9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0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和进行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2002年7月至8月,听取了部分境外生产者的陈述意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的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5、中国大陆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大陆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原国家经贸委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化工厂、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电化集团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上述9户企业(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原外经贸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该产品是由氯乙烯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是一种热塑性树脂。以聚氯乙烯为基料,与稳定剂、增塑剂、改性剂等多种助剂混合,经塑化和成型加工,可制造出用途广泛、性能优良、多种多样的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   该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规格:聚氯乙烯纯粉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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