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1]。
商务部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5.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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