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8年4月 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和2005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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