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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5号 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公告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4 14:28:4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410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410日起,为期5年。

 

  20071010,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77号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21,商务部收到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0084 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和2005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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