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9-01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
一、总说明
下述各段适用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本清单中所说明的各个物项既包括未使用过的物项,亦包括使用过的物项。
(二)如果对本清单中任何物项的说明不含限制条件或技术规格,这种说明是指该物项的全部品种。
(三)含有一个或多个受管制部件的任何不受管制物项(包括工厂),如果所含的一个或多个受管制部件是该物项的主要成分,而且可能移走或可能移作他用,则不应排除对这类物项的管制。
(四)不应由于部件的转让而排除对这类物项的管制。
二、技术控制
“技术”转让根据本条例并按照清单第二部分中的规定来管制。与清单第二部分所列任何物项直接有关的“技术”将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受与设备、材料同样严格程度的审查和管制。
清单第二部分中任一物项出口的许可亦包含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该物项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中最低限度应有的技术的许可。
对“技术”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公共使用的”的信息和“基础科学研究”。
三、关于软件的说明
根据条例并按照清单第二部分的规定对“软件”转让进行管制。
对“软件”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以下“软件”:
(一)通常用以下方式提供给公众的软件:
1、在没有限制的零售点中销售;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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