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83号决议,决定将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适用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5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年6月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巴西先后2次,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对该案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号公告)第一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号决议)第二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
2023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自主发起对2021年GECEX第198号决议和GECEX第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评估内容为是否将与税号4011.20.90项下涉案产品特性相同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83-de-29-de-abril-de-2024-557380752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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