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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动力电池碳足迹标签实施法规草案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4/5/20 9:22:3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4年4月29日,欧盟发布动力电池碳足迹标签实施法规草案。该法规草案附件列出了《欧盟电池与废弃电池法规》【(EU)2023/1542号】第7(1)条所述电池碳足迹声明的格式和内容。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商
2.电池型号
3.电池生产厂的地理位置
4.生命周期碳足迹(单位:kg CO2--eq. per kWh)
5.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碳足迹 :(单位:kg CO2--eq. per kWh)
——原材料采购和预处理(单位:kg CO2--eq. per kWh)
——主要产品生产(单位:kg CO2--eq. per kWh)
——分销(单位:kg CO2--eq. per kWh)
——报废和回收(单位:kg CO2--eq. per kWh)
6.欧盟合格声明识别码
本法规自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法规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欧盟电池与废弃电池法规》【(EU)2023/1542号】第7条“电动汽车电池、工业充电电池和LMT电池的碳足迹”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用充电电池和LMT电池,应根据第四分段中提及的实施法案,为每个制造厂的每个电池型号编制碳足迹声明,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制造商的行政信息
(b)有关电池型号的信息
(c)有关电池制造厂地理位置的信息;
(d)电池的碳足迹,以电池在预计使用期间每提供1千瓦时总能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公斤计算;
(e)按附件二第4点所述的生命周期阶段区分的电池碳足迹;
(f)电池欧盟合格声明的识别号;
(g)一个网络链接,该链接可访问支持(d)和(e)点所述碳足迹值的研究报告的公开版本。
碳足迹声明适用于:
(a)2025年2月18日,或第4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后12个月,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
(b)2026年2月18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18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可充电工业电池,但完全外部储存的电池除外;
(c)2028年8月18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18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LMT电池;
(d)2030年8月18日,或第四分段(a)和(b)中分别提及的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18个月后,以最晚者为准,适用于带外部存储的可充电工业电池。
在通过第13条第(6)款提及的QR码获取之前,碳足迹声明应随电池一起提供。
欧盟委员会应在2024年2月18日前通过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声明,2025年2月18日前通过工业充电电池碳足迹声明(外部储能电池除外),2027年2月18日前通过LMT电池碳足迹声明,2029年2月18日前通过外部储能工业电池碳足迹声明:
(a)根据第89条通过一项授权法案,对本条例进行补充,按照附件II中列出的基本要素,确定计算和核查第一分段第(d)点所述电池碳足迹的方法;
(b)制定实施法案,确定第一分段所述碳足迹声明的格式。该实施法案应根据第90(3)条所述审查程序通过。
信息来源: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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