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关于芳香葡萄酒成分指示规定的通报,有几点需注意:用于获得芳香葡萄酒的基础葡萄产品成分与其他添加成分存在标注区别;浓缩葡萄汁和校正的浓缩葡萄汁标注设定了专有名词;过敏原、某些用作包装气体的添加剂也有相应的标注细则。企业应注意本次成分指示要求,保证产品标签合规。
近日,欧盟发布通报,对(EU)251/2014号法规(关于芳香葡萄酒产品的定义、描述、展示、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并废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01/91号理事会条例(EEC)第251/2014号理事会条例)的成分指示补充了具体细则。
补充条例草案主要涉及成分指示规定,具体为:
(1)基础葡萄产品成分应紧跟在术语“grapewine”或特定葡萄酒名称术语之后,在括号内注明;添加到基础葡萄酒产品中的所有其他成分应按其在芳香葡萄酒产品生产中使用时记录的体积或重量降序出现在括号外。
(2)为了便于消费者的理解,允许使用“concentrated grape must”一词来指定浓缩葡萄汁和校正的浓缩葡萄汁。
(3)当亚硫酸盐、含蛋制品和/或牛奶制品用于芳香葡萄酒产品的生产时,应使用葡萄产品标签中传统使用的术语在标签上标明。当它们被用于葡萄产品生产时,这些过敏原应在括号内注明;当它们在装瓶之前被添加到芳香葡萄酒产品中时,这些过敏原应在括号外注明。如果亚硫酸盐、含蛋制品和/或牛奶制品都用于基础葡萄产品中,并在装瓶前添加到芳香葡萄酒产品中,当成分的完整清单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时,则仅在包装上或“contains”一词后的标签上注明一次。
(4)属于“包装气体(packaging gases)”类别的添加剂(如,二氧化碳、氩气和氮气等)可以用特定的“在保护气氛中装瓶(Bottled in a protective atmosphere)”代替。
总体而言,本草案为芳香葡萄酒产品标签成分指示做了具体补充,有关出口企业应注意成分指示新要求,保证产品标签合规。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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