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5月5日消息,4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2023/915《关于食品中某些污染物最高含量的条例》,该条例废除了欧盟法规(EC)No 1881/2006。(EU)2023/915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了食品、食品经营者、最终消费者、投放市场等定义;
(2)一般规则。附件1所列的食品不得投放市场,也不得用作食品中的原材料;符合附件1规定的最高水平的食品不得与超过这些最高水平的食物混合;除非附件1另有规定,否则附件1规定的最高水平应适用于投放市场的食品和相关食品的可食用部分;在谷物生产和加工一体化的系统中,所有进入的批次都在同一机构中进行清洁、分拣和加工,最高水平应适用于第一阶段加工前生产链中的未加工谷物;
(3)干燥、稀释、加工和复合食品。如果附件1中没有对干燥、稀释、加工或复合食品(即由一种以上成分组成)的食品规定具体的欧盟最高水平,则在将附件1中规定的最高水平应用于此类食品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干燥或稀释过程引起的污染物浓度变化;
(b)加工过程中污染物浓度的变化;
(c)产品中成分的相对比例;
(d)定量的分析极限。在主管当局进行官方控制的情况下,食品经营者应提供并证明相关干燥、稀释或加工操作的比浓度、稀释或处理因素,或干燥、稀释,加工食品或复合食品,以及用于混合操作的成分比例。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提供必要的浓度、稀释度或加工因子,或者主管当局根据所提供的理由认为该因子不合适,主管当局应根据现有信息并以最大限度保护人类健康为目标,自行定义该因子;
(4)禁止脱毒处理。含有附件1所列污染物的食品不得故意通过化学处理进行解毒;
(5)在向最终消费者投放市场或用作食品配料之前,对食品进行分类或其他物理处理;
(6)花生、其他油籽、其衍生产品和谷物的标签规定。花生、其他油籽、其衍生产品和谷物的每个单独包装的标签和原始随附文件应清楚地表明其预期用途。托运货物/批次识别码应永久标记在托运货物的每个单独包装和原始随附文件上。随附文件上所载托运货物收货人的商业活动应与预期用途相兼容。在没有明确信息表明其预期用途不会作为食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附件1规定的最高水平应适用于投放市场的所有花生(花生)、其他油籽及其衍生产品和谷物。
(7)拉脱维亚、芬兰和瑞典销售的原产于波罗的海地区的野生捕获三文鱼及其产品的二恶英和/或DL-多氯联苯和/或NDL多氯联苯水平高于附件1第4.1.5点所列水平的前提条件;
(8)制定了以下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麦角菌核和麦角生物碱等真菌毒素;芥酸、莨菪烷类生物碱等植物毒素;铅、砷、镉等重金属污染;卤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等加工污染物;硝酸盐等其它污染物。该条例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日生效。该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3R0915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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