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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及明显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风险的物质名单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3/5/4 8:57:0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3年3月2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发布生食发0323第2号通知,部分修订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以及日本厚生劳动省长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明显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风险的物质。据该通知,MHLW发布了2023年第80号通知,对食品和添加剂标准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发布了2023年第81号通知,对厚生劳动省长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的明显不会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进行了部分修订。对MHLW于1959年第370号通知发布的食品和添加剂标准以及2005年第498号通知发布的厚生劳动省长指定的明显对人类健康没有风险的物质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1)农兽药等残留标准的修改。对磺胺噻唑、硫丙氨酸等兽药和嘧啶喹唑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修改,具体标准见该通知附件1。

  (2)确定在农药中“不得检出物质”。通知规定,兽药产品群勃龙醋酸酯、硝苯胂酸及洛克沙砷、呋喃苯烯酸钠被定义为“作为杀虫剂和其他化学品的成分,在食品中规定为‘不得检出物质’”。

  (3)修改了食品中群勃龙醋酸酯( 酢酸ト レンボロ ン)检测法、硝苯胂酸(ニタルソン)及洛克沙砷(ロキサルソン)检测法、呋喃苯烯酸钠(ニフルスチレン酸ナトリウム)检测法。

  (4)在豁免物质清单中增加蒸馏乙酸。

  (5)对于附录中残留限量一栏留空的食品和未列入表中的食品,应采用统一标准(0.01mg/kg)。但是,恩拉霉素和磺胺噻唑等不得包含在未列入表中的食品中,因为它们属于《标准与规范通知》中“A部分:食品成分的一般标准”中1规定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抗菌物质。

  (6)适用日期。根据标准和标准通知的修订,残留限量应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适用。但是,表1所列食品的残留限量应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适用;表2中规定的“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农药及其他成分物质”中的食品残留限量,应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适用。

  同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药生食基发0323第4号通知,日本厚生劳动省2023年第80号通知公布了修改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的部分要求,在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1959年第370号通知)中,变更并追加了以下检测法:群勃龙醋酸酯检测法、硝苯胂酸及洛克沙砷检测法、呋喃苯烯酸钠检测法。关于实施该试验时的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mhlw.go.jp/content/11135200/001077082.pdf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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