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伊拉克内阁秘书处表示,内阁会议同意简化药品和医疗物资进口程序,药品和医疗物资不再适用以下规定:
2020年第63号内阁决议对2019年第453号第一章第4段的修改内容为:根据1984年23号海关法第215条规定,私营部门的商品没有主管当局正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发票,海关总署必须处以75万第纳尔的罚款。
2023年第23055号决议的第二章规定,如没有原产地证书和商业清单(发票)认证的需提交总额为50万第纳尔的保险,自报关之日起最多三个月内需补充提交,否则没收押金。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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