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修订可将某些渔业产品引入联盟的第三国或地区名单,从2022年3月5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1)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19/625(3)规定了来自第三国或其地区供人类消费的某些动物和货物的入境要求,以确保其符合第1条(2)中提及的食品安全(a)条例(EU)2017/625规则规定的适用要求,这些进入欧盟的货物和动物必须来自根据(EU)2017/625条例第126条第2款(a)项列出的第三国或地区;
(2)将“水产养殖产品”类别添加到子类别“鱼子酱(渔业产品)”中;
(3)将美国、中国和加拿大添加到第2011/163/EU号决定附件中“水产养殖产品”类别的子类别“鱼子酱(渔业产品)”中;
(4)将阿曼从实施条例(EU)2021/405附件IX的水产养殖产品清单以及在野外无意捕获的不需要的鱼类清单中删除残留物控制计划。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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