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日,塞尔维亚农林水利部修订食品声明、标签和广告规则手册。主要内容如下:
(1)食品的主要成分是一种或多种食品成分,并且该成分含量50%以上;或者消费者能够根据食品的名称联想到食品成分,均需要说明该成分的含量;
(2)如果列出了原产国或产地,但主要食品成分的原产国或产地与该食品不一致,则必须标明主要成分的原产国和产地,或标明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原产地不同;
(3)标明食品原产国或主要成分的原产国的方式在附件10a中列明;
(4)原产国或产地标识方式规定不适用于受地理标志法、烈性酒法或葡萄酒法规定的地理标志、受国际协定保护的名称以及注册商标;
(5)保质期和冷冻日期也要印刷方式标识在标签部分。
该规则手册自《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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