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1年12月22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2/34,修订实施条例(EU)2021/405的附件III、VIII、IX和XI,其中涉及允许进入欧盟的某些供人类食用的野生猎鸟、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某些水产品、蛙腿和蜗牛的第三国或其地区名单。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条例(EU)2021/405的附件III、VIII、IX和XI被本条例附件中的文本取代;废除第2007/82/EC号决定。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其中允许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包括:水产养殖仅限于鱼类和甲壳类动物;蛙腿和蜗牛。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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