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5日,加州州长纽森签署了参议院第343号法案《可回收材料标签的真实性》,禁止任何人在加州提供销售、销售、分销或进口任何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可回收性声明的产品或包装。
除非产品或包装符合全州可回收的标准,并且其材料类型和形式经常成为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否则,显示追逐箭头符号或任何其他符号或声明的产品或包装被视为欺骗性或误导性声明。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该法案要求资源回收和再生部(CalRecycle)采取以下措施,以便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评估产品或包装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在本州可以回收,并且其材料类型和形式经常成为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
——更新根据第41821.5条颁布的法规,要求处置设施经营者向该部门提交有关操作和设施所收集或处理的材料的信息,以及操作或设施积极回收的材料类型和形式,不被视为污染物。
——对固体废物设施收集、分类、出售或转让的材料类型和形式进行特征研究,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部门认为适合纳入该研究。这应每五年更新一次,第一次更新由该部门在2027年发布。
制造商将有18个月的时间,或直到2024年1月1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部门公布材料特性研究后,确保没有可回收性声明是欺骗性或误导性的。
根据该部门公布的信息,如果产品或包装的材料类型和形式符合以下两个要求,则该产品或包装在该州被视为可回收:
——该材料类型和形式是由管辖区的回收计划收集回收的,这些管辖区的人口总数至少占该州人口的60%。
——该材料类型和形式由大批量转移或加工设施分拣成确定的流,以便进行回收处理,这些设施根据第43020条通过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处理,并共同为全州至少60%的回收计划服务,确定的流被送往符合《巴塞尔公约》要求的回收设施并进行回收。
除非产品或包装符合以下所有适用的标准,否则产品或包装不得被视为在加州可回收:
——产品或包装不包括任何妨碍产品或包装回收的成分、油墨、粘合剂或标签;
——产品或包装不含有根据第42370.2节(g)分段(4)的实施条例而确定的有意添加的化学品;
——产品或包装不是由含有全氟烷基、多氟烷基物质或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PFAS的塑料或纤维制成:
(1)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或包装中,并在产品或包装中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添加化学品的有意分解产物,在产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
(2)产品或产品部件或包装或包装部件中的PFAS含量达到或超过100ppm,以总有机氟计。
尽管有上述要求,如果符合以下要求产品或包装也将被认为是可以回收的:
——该产品或包装经证明具有至少75%的回收率,这意味着在该州分类和汇总的产品或包装中,不少于75%被重新加工成新产品或包装
——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没有按照路边收集计划收集的产品或包装,如果至少有60%的产品或包装被回收,并且材料有足够的商业价值,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回收,并在其使用寿命结束后被运送到转让、加工或回收设施,按材料类型和形式分类和汇总成确定的流。在2030年1月1日之后,回收的比例将增加到75%。
——该产品或包装是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建立的计划的一部分,并且符合该计划的规定,如果主任确定该产品或包装不会增加路边回收的污染或欺骗消费者,则该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或处置。
信息来源: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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