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1/266/AD18R1号公告,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产业构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5月14日(含)前提交本案评述意见。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2020年8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华载重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11月17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延长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文 璐编译)
(崔 湧校对)
原文:
https://docs.eaeunion.org/docs/en-us/01429202/oa_30042021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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