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美国发布G/TBT/N/USA/1701号通报,指出根据《公共卫生法》第1701节赋予卫生专员的权力,拟对《纽约州法律、规则和条例正式汇编》第10章进行修订,增加第十四章第1006部分。该修订法规将在《纽约州登记册》公布《批准通知》后生效。此举意在提高人们对电子烟中成分的认识。
该通报的评议期至4月6日。
该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增加雾化产品和电子烟的成分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a)在纽约州分销、销售或提供销售的雾化产品或电子烟的零售和批发的制造商,都应向专员提供公共记录,并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在该制造商的网站上发布本节所述信息。
(b)
(i)根据本节要求,对于每种雾化产品(vapor product)所发布的信息至少应包括:
(1)制造商信息,包括业务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
(2)列出该雾化产品每种成分和每种成分的所有预期功能,成分须按在产品中的含量多少降序列出。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在其他成分之后列出,而无需考虑含量多少的排序;
(3)制造商就这种产品或其成分对人类健康影响所进行的调查和研究的性质和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1章第904(a)(4)节所要求的与健康有关的文件。在按规定向FDA提交健康相关文件之后所开展的任何调查和研究也必须公布;
(4)在适用的情况下,需声明披露该产品的某一成分为关注化学品(chemical of concern);
(5)对于每种关注化学品,需评估其潜在替代品的可用性和此类替代品造成的潜在危害。
(ii)根据本节要求,对于每种电子烟(e-cigarette)所发布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1)制造商信息,包括业务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
(2)一份列出所有有毒金属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该电子烟中任何加热元素组成部分的铅、锰、镍、铬或锌;
(3)一份副产品(byproduct)清单。这些副产品在正常使用该电子烟过程中可能进入所产生的蒸汽中;
(4)制造商就这种产品或其成分对人类健康影响所进行的调查和研究的性质和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1编第904(a)(4)节所要求的与健康有关的文件。在按规定向FDA提交健康相关文件之后所开展的任何调查和研究也必须公布;
(5)在适用的情况下,需声明披露该产品的某一成分为关注化学品(chemical of concern);
(6)对于每种关注化学品,需评估其潜在替代品的可用性和此类替代品造成的潜在危害。
信息来源: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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