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0/1511,延长酰嘧磺隆等27种活性物质的批准期限,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据条例,三氟甲磺隆(tritosulfuron)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30日。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氟噻草胺(flufenacet)、噻唑磷(fosthiazate)、绿麦降(chlorotoluro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丁酰肼(daminozide)、二甲四氯(MCPA)、二甲四氯丁酸(MCPB)、茚虫威(indoxacarb)、苄草丹(prosulfocarb)、咯菌腈(fludioxonil)、广灭灵(clomazone)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31日。
酰嘧磺隆(amidosulfuron)、治草醚(bifenox)、四螨嗪(clofentezine)、麦草畏(dicamba)、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fenoxaprop-P、苯锈啶(fenpropidin)、环草定(lenacil)、烟嘧磺隆(nicosulfuro)、石蜡油(paraffin oils)、氨氯吡啶酸(picloram)、硫磺(sulphur)、氟胺磺隆(triflusulfuron)的批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山东WTO/TBT-SPS通报咨询及预警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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