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融论坛报7月13日报道编译,伊央行宣布了一项出口商新规,概述了本财年出口收益及过去两年出口收益汇回本国的程序。该方案由伊央行宣布,并与包括石油部、工矿部、财经部以及计划和预算组织在内的相关政府机构共同起草。新规规定,所有非石油出口必须以“外汇”形式带回至少80%的收入,以硬通货带回最多20%,资金必须通过二级外汇市场出售给银行和获授权的外汇机构,新规定没有区别对待石化出口商和其他出口企业。制造商出口时最多可将其海外收入的30%用于进口需求,但必须在二级市场以外汇的形式出售剩余的部分。所有出口商必须在综合外汇交易系统(NIMA)注册他们的外汇账户。硬通货必须在央行外汇数据系统(SANA)登记,该系统记录了平均外汇汇率。新规定较前规定程序更加严格,并收紧了对出口商的限制。过去,出口商被要求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至少一半的出口收入,石化企业则必须将至少60%的利润带回国内,并通过Nima系统出售。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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