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马来西亚官方公报发布PU.(A)171公告,就食品条例2020年第2号修正案予以通告。
修正案在《食品法1983》中新增有关脱醇酒精饮料的36B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脱醇酒精饮料是按照条例362至386A规定标准生产的酒精饮料,其酒精含量不超过05%;
(2)脱醇酒精饮料可含有允许添加的甜味剂和香精;
(3)包装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与酒精饮料名统一的文字标明“脱醇”;
(4)标签上不得出现(a)“ zero alcohol”、“ alcohol”、“alcohol free”等与零酒精、不含酒精等相似的词语或表达(b)“软饮料”、“果汁”或任何表明或暗示脱醇酒精饮料是软饮料或果汁的词语或表达。
更多详情参见: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38#tb466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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