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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发布通函文件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0/3/24 11:40:4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自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围绕全球海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先后于2020年1月31日和2月12日连续发布三份通函文件,为海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如何采取预防措施、降低感染病毒风险等提供有关信息和指导。

  2月19日,IMO又印发了关于疫情与海事公约规则实施的通函(Cir.4204/Add.1)。通函指出,当前背景下,各船旗国、港口国、有关国家(地区)和各航运公司、船长应通力合作,在适当的条件下,确保可以上下乘客与正常装卸货物,船舶能够顺利进出船厂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能够正常进行物料和伙食供应,相关机构可以签发证书和更换船员,避免人员和船舶入港时遭遇不必要的限制和延误。
《国际海上交通便利化公约》附件第1条和第5条以及第6节载有避免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入港进行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的规定。
通函称,国际海事组织的一系列文件亦对航运业在疫情爆发时造成的影响有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1974年国际海上人民安全公约》
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5. 2017年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A.1119(30)
IMO秘书长在通函中呼吁各成员国要加强理解、紧密合作,共同应对执行法规要求的挑战,并强调了要保障船舶检验和维修等工作的开展。通函明确,下一步,IMO将继续密切关注形势变化,秘书长将在必要时进一步发布信息,请IMO相关机构,特别是海上安全委员会、海洋环保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以及法律委员会等予以关注。
信息来源:工信部官网、搜航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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