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已经起草了法规第890章,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指定为某些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同其它优先化学品(如甲醛和邻苯二甲酸盐)的法规相同,新法规中预计会有类似的申报要求。草案的要点如下:
受管制的儿童产品:
法规第890章管控的儿童产品包括:
a) 儿童护理品;
b) 儿童服装;
c) 儿童鞋类产品;
d) 儿童睡衣;
e) 儿童玩具(不包括头盔,护目镜和其它用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个人防护设备);
f) 炊具,餐具,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g)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h) 工艺用品;
i) 电子设备;
j) 家具和室内装饰产品。
豁免的产品包括:
a) 二手产品;
b) 食品和饮料包装,除非有意销售或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c) 运输工具,但可拆卸的汽车座椅除外。
申报要求:
含有有意添加PFOS的所列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向部门申报以下信息:
a) 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b) 制造商或分销商联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c) 含有PFOS的产品描述信息,包括:
含有PFOS的产品和/或产品零部件的尺寸大小
含有PFOS的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是否能放入口中(如果一个通报的产品部件在三维方向任意一维尺寸小于5厘米,则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d) 产品中PFOS的含量;
e) 产品中PFOS的功能;
f) 产品在缅因州或全国销售的数量;
g) 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申报截止日期:
含有PFOS的儿童产品的申报截止日期应为本规则生效日期后180天内,或者如果产品在180天申报期结束后才开始销售,则应在销售后30天内申报。
申报要求的豁免:
制造商可根据部门规则06-096 C.M.R. ch. 880(5)(C)要求豁免申报。
Note:
“儿童产品”是指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制造或销售的消费品。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为促进儿童睡眠,喂养,帮助儿童吸吮或出牙而设计或制造的儿童产品。
“工艺用品”是指为12岁以下儿童使用而出售的任何艺术用品,用于使用双手精心制作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种纸,胶水,书写用具和颜色增强剂。
信息来源: INTER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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