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第2019-054号公告,拟修改《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位于岛屿、偏僻地区的工厂指的是涨潮时四面环海地区的屠宰场(位于济州特别自治岛本岛的屠宰场除外)。
2.以下几种行为可不进行肉类销售业和禽蛋收集销售业的营业申报:超市等经营者通过电话、网页等方式接受预定并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包装的畜产品;直接购买拟销售的包装畜产品(鸡肉、鸭肉、包装肉、包装好的鸡蛋);不销售而是在畜产品销售业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做中介销售的情况。
3.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的产品类别或品种,极其警告、命令改善设施等相关行政处分信息在网站主页上公布的期限。
4.为了对在畜产品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异物进行预防性管理,明确规定了畜产品异物发现报告对象。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3月15日。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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