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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化妆品委员会新增十种染发剂限制成分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11/27 9:06:3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8年7月9日,东南亚联盟化妆品协会发布通知,同意增加10种染发剂限制成分。该限制条款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生效后所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都应撤出市场。

  十种染发剂成分如下:

  1.  2-硝基-1,4-双羟乙氨基苯(Cas号:84041-77-0);

  2.  2,6-二羟乙氨基甲苯(Cas号:149330-25-6);

  3.  HC红17号(Cas号:1449471-67-3);

  4.  HC黄17号(Cas号:1450801-55-4);

  5.  1-己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Cas号:1361000-03-4);

  6.  2,5,6-三氨基-4-羟基嘧啶硫酸盐(Cas号:1603-02-7);

  7.  羟乙氧基氨基吡唑并吡啶HCl(Cas号:1079221-49-0);

  8.  3-氨基-2,6-二甲基苯酚(Cas号:6994-64-5);

  9.  碱性棕17(Cas号:68391-32-2);

  10. 碱性蓝124(Cas号:67846-56-4)

  此外,化妆品产品中1,4-二恶烷的最大含量限值为25ppm。

  信息来源:希科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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