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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初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8/21 9:20:2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如下: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Bodo Vehicle Group Co.,Ltd.)为77.6%,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Giant Electric Vehicle(Kunshan) Co., Ltd.)为27.5%,Jinhua Vision Industry Co., Ltd和永康市沪龙电动车有限公司(Yongkang Hulong Elec-tric Vehicle Co., Ltd)为21.8%,Suzhou Rununion Motivity Co., Ltd为83.6%,涉案合作企业为37.0%,中国其他涉案企业为83.6%。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

  2017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附件:

涉案合作企业名单.docx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官网)

  (文 璐编译)

  (王 丹校对)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8R1012&from=EN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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