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报》7月23日报道,根据越南政府和财政部的指示与要求,越南海关总局日前出台4202/TCHQ-PC号文件,指导各省市海关局采取措施加强对废品进口的管理。文件要求各省市海关局依据2014年《环保法》第三条第12款、第16款和第七条第9款的规定对从外国进入越南的进口垃圾和废品进行管理。
办理进口废品手续需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政府总理73/2014/QD-TTg号决定批准的进口目录,同时,符合资源环境部43/2010/TT-BTNMT号通知规定的国家环保规范及技术要求。进口企业须持有进口废品作为生产原料的符合环保条件及配额的证明。
信息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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