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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明确规定PPP项目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7/10 9:49:0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越南经济时报》6月6日报道,越南第63/2018ND-CP号法令将于6月19日正式生效,该法令在15/2015ND-CP法令基础上修改,旨在扩大越南政府参与PPP项目融资范围,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投资商在项目中自有资金比例,具体如下:  

    1.扩大越南政府参与PPP项目融资范围。除国家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府开发援助资金(ODA)及外国优惠贷款外,可以使用其他形式资源参与投资,如:土地使用权、公共财产、基础设施资产、工程开发经营权、服务价值等。  

    2.缩短项目筹备时间,简化审批手续,废除投资登记证审批手续。同时,为避免出现因缺乏透明度导致的贪污和项目亏损问题,规定需公开项目合同信息(包括时限及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3.明确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总投资额达15000亿越盾的项目,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20%。总投资额超过15000亿越盾的项目,不超过15000亿越盾部分,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不得低于20%,超过15000亿越盾部分,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不得低于10%。PPP项目中政府出资部分不计入用于确定投资商自有资本比例的总投资额。  

    信息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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