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商务部网站5月10日公布:缅甸商务部于5月9日发布2018第25号《关于允许外资独资企业、缅外合资企业在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公告》。
内容如下:缅甸商务部依据进出口贸易法第13条之规定,特发布此公告。
一、为了提升批发和零售商间的公平竞争力,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提升销售行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国内商品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允许外资独资公司、缅外合资公司在缅甸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所有在缅甸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本国公司、外资独资公司、缅外合资公司必须按照公告附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三、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整和修改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 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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