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Partially Oriented Yarn)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涉案产品的进口未对印度构成倾销,故建议不再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税号5402.4600项下的产品。涉案的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包括中国化纤工业协会(Chemical FibresAssociation)、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Cixi Santai Chemical FibreCo. Ltd.)、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Cifu ChemicalFiber Co. Ltd)、W.W. Textile Co.,Ltd、杭州华馨家纺有限公司(Hangzhou Huaxin TextileCo. Ltd.)、新乡市日鑫纺织有限公司(Xinxiang SunshiningTextiles Co. Ltd.)、桐昆集团浙江恒盛化纤有限公司(Tongkun Group Zhejiang Hengsheng Chemical Fibre Co.Ltd.)和杭州中丽化纤有限公司(Hangzhou Zhongli ChemicalFiber Co. Ltd.)。
2005年12月1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6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1年2月11日,印度商工部对本案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7年4月28日,印度商工部对本案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官网)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English_FF_POY-23.4.18_NCV_FINAL.pdf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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