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台湾地区“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71092008A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修订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稻米出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向政院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并应另检具相关文件:(一)为试验研究用的输出稻榖或糙米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二)输出具有品种权的稻谷或糙米者,应检附植物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出口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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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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