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具备无线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及组件(certain Wi-Fi enabled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337-TA-1072)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 6)不予复审,即在申请方撤回申诉的基础上终止本案调查。
2017年12月22日,投诉人提出动议终止调查。在议案中申诉人指出,没有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明示或暗示双方就调查的主题进行了讨论。涉案企业和OUII提交了支持该动议的回应。2015年2月5日,ITC批准该动议。
2017年9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具备无线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及组件(certain Wi-Fi enabled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号:337-TA-1072)。
2017年8月29日,日本Sharp Corporation和美国Sharp Electronics Corporati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7年8月30日和9月21日补充了其立案申请内容,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特定具备无线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及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为8325838和827980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美国最终将以下企业列为指定应诉方:中国海信集团(Hisense Co., Ltd.)、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Hisense Electric, Co. Ltd.)、香港Hisense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Co. Ltd.、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美国Hisense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America Corporation、美国Hisense USA Multimedia R&D Center, Inc.和美国Hisense Inc.。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072_notice_03062018sgl.pdf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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