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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1/8 10:47:4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7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Hand Pallet Trucks and Their Essential Part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具体征收情况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427 9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427 90 00 11、8427 90 00 13和8431 20 00 19)和ex 8431 2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431 20 00 11、8431 20 00 13和8431 20 00 19)以及欧盟TARIC编码8427 90 00 30和8431 20 00 50项下产品。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   

    2004年4月29日,欧盟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月27日,欧盟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29.7%~49.6%。2005年7月18日,欧盟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6%~46.7%。2011年10月10日,欧盟作出该案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6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oyota Material Handling Manufacturing Sweden AB和PR Industrial S.r.l.两家公司代表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欧盟生产商于2016年7月12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第二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7月19日,欧盟对华涉案产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转口越南来规避反倾销措施。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2206&from=EN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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