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独立新闻社11月15日消息,国家银行放宽以外汇形式向境外返还利润的商业条件,除2014—2016年间的利润汇出(每月限额500万美元)外,还允许公司支付2013年利润,每个法人实体(发行人、存托机构或外国投资者)每月限额200万美元。国家银行网站公布的№112法令自11月15日起生效。
此外,国家银行允许处于清算状态的借款人按照乌法律关于债权人要求进行的排序,提前偿还非居民外债。
监管机构认为,上述措施措施不会导致外汇需求明显增长,因为目前用于2014—2016年利润返还的外汇购买比银行间外汇需求低4%。
2016年6月乌国家银行曾允许向外国投资者返还2014—2015年利润,向境外利润转移支付的限额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当量等额100万美元或利润支付总额的10%。2017年5月国家银行允许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2014—2016年利润,同时此转移支付的最高限额在一个月内增加了4倍,达到500万美元。
国家银行评估认为,从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初,自乌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21.18亿美元,占企业公布返还利润总额的42%。
信息来源:驻乌克兰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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