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1、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具体征收情况详见下表。2、同时继续对转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泰国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征收反倾销税,印度生产商Montex Glass Fibre Industries Pvt. Ltd和Pyrotek India Pvt. Ltd的涉案产品除外。本案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019 51 00和ex 7019 59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 51 00 19和7019 59 00 19)项下的产品。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0年5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8月9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2年7月2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的反倾销普遍税率(62.9%)将扩展至对自马来西亚转口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马来西亚)。2013年1月1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的反倾销普遍税率(62.9%)将扩展至对自台湾地区和泰国转口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台湾地区或泰国)。2013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的反倾销普遍税率(62.9%)将扩展至对自印度和印尼转口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印度或印尼)。2014年9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自中国大陆进口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通过略微改变产品而规避了欧盟对华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反倾销税,因此扩大涉案产品的税号范围至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ex 7019 40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400011、7019400021和7019400050)。2015年9月,欧盟豁免原产于印度部分涉案企业的反规避税。2016年5月4日,Alliance for the Defence of Open Mesh Fabrics代表欧盟多于25%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产量的生产商提交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申请。2016年8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993&from=EN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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