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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无螺栓钢制货架反倾销案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6/7/21 14:48:2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167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622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对华无螺栓钢制货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反倾销案中作出的行政复审终裁重审结果(该判决于201675日生效)。美国商务部公告其原行政复审终裁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判决的不一致,修正此案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对保证金率适用出口补贴调整:(1)将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强制应诉企业的简单平均出口补贴率(0.02%)从=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ongda United Holding Group Co., Ltd.(以下简称中达”) 的原反倾销保证金率中扣除,即中达的反倾销保证金率由17.55%下调至17.53%;(2)对于享有单独税率的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及其组合,因其原反倾销保证金率基于中达17.55%的原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率作出,故亦扣除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强制应诉企业的简单平均出口补贴率(0.02%),即其反倾销保证金率亦由17.55%下调至17.53%;(3)对于基于申述信息中的不利可得事实得出的中国企业普遍(包括南京东升货架制造有限公司Nanjing Topsun Racking Manufacturing Co., Ltd.在内)反倾销保证金率,,美国商务部根据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最低出口补贴率(0.00%)对中国企业普遍反倾销保证金率作出调整,故原反倾销保证金率维持112.68%不变,但在该案上诉期限到期前(经当事方上诉的,则为该案终局法院判决作出前),仍继续暂停对涉案产品的清关。

2016419日,基于美国商务部的自愿重审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的该项自愿重审请求系根据中国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反倾销案中新确立的保证金率的出口补贴调整适用规则而提出。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美国,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公告其所作行政复审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的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公布。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

(潘晓君编译、施 悦审校)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6/07/11/2016-16443/boltless-steel-shelving-units-prepackaged-for-sale-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notic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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