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11月12日对原产于中国、伊朗、印尼、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精对苯二甲酸作出的反倾销初裁,决定自官方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上述国家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临时反倾销税为80.13美元/公吨,伊朗为108.28美元/公吨,印尼为76.13美元/公吨,马来西亚为98.15美元/公吨,中国台湾为56.14美元/公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3600。
2015年6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伊朗、印尼、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精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1月,印度商工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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