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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情况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5/7/29 9:35:1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截至2014年底,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共提起争端案件12起,2014年没有新提起的争端案件;被诉32起,2014年新增1起;提起和被诉争端案件共计44起。

    1. 中国提起和被诉争端案件2012年后逐年下降

    入世以来,中国在外贸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各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多。截至2014年底,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被诉的争端案件是其提起争端案件总数的2.7倍。其中,受2012年全球复杂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在该年提起和被诉的争端案件均达到峰值,分别为3起和7起,之后逐年下降。2013年,中国提起和被诉的争端案件均为1起;2014年,中国被诉1起,未提起新的争端案件,在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案件总数中占比7.1%。

    中国2002年5月26日针对美国对钢铁产品的最终保障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首次提起诉讼(DS252),但此次主要是跟随其他WTO成员发案;2007年9月14日,中国将美国对华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初步裁决结果诉至WTO;2008年1起,2009年3起,2010年1起,2011年1起,2012年3起,2013年1起;2007~2013年,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发案频率为年均1.57起;2014年未发案。从被诉情况看,2004年3月18日,中国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被诉,即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的增值税案(DS309),该案在磋商阶段达成解决共识,未诉至专家组工作程序;2006年,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相关措施被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而启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这也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首次真正意义上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交锋”;2007~2014年,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被诉案件保持在年均3.5起的水平,2012年达到峰值的7起。

    2. 2014年加拿大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针对中国单独发案

    2014年10月15日,加拿大就中国对自加拿大进口浆粕的反倾销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DS483),这也是加拿大首次针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单独发案。截至2014年底,加拿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针对中国共提起了3起争端案件,即加拿大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DS342)、加拿大诉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相关措施案(DS378)以及加拿大诉中国对自加拿大进口浆粕的反倾销措施案(DS483),其中DS342和DS378均为加拿大跟随美国和欧盟发案,仅DS483为单独发案,目前该案尚处于磋商阶段。

    2013年11月6日,中国商务部对自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7020000、47061000、47063000;2013年11月6日,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初裁;2014年4月4日,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自4月6日起对原产自美国的进口浆粕征收16.9%~33.5%的反倾销税,对原产自加拿大的进口浆粕征收0~23.7%的反倾销税,对原产自日本的进口浆粕征收6.8%~11.5%的反倾销税。加拿大在向WTO提交的磋商申请文件中称,中国违反了WTO《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条、第2.1条、第2.2条、第2.2.1.1条、第2.2.2条、第2.4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4.1条、第6.1条、第6.2条、第6.8条、第6.9条、第6.10条、第6.10.2条、第8.1条、第8.3条、第9.4条、第12.2条、第12.2.2条,以及GATT 1994第6条。

    3. 基于《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及WTO裁决和建议的再调查增至3起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下称《暂行规则》),使得商务部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中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第二条)。目前,在中国被诉的32起争端案件中,有16起已发布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分别是: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DS339、DS340、DS342);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的相关措施案(DS362);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相关措施案(DS363);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对原材料出口的限制措施案(DS394、DS395、DS398);美国诉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案(DS413);美国诉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欧盟诉中国对欧盟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最终反倾销税案(DS425);美国诉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以及美国诉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DS440)。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以及该《暂行规则》,(1)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同年7月31日,商务部发布再调查裁定,AK钢铁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不变(分别为7.8%和19.9%),反补贴税率分别由11.7%和12%下调至3.4%和3.4%;美国普遍反倾销税率下调至13.8%,反补贴税率由44.6%下调至3.4%。(2)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2014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再调查裁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裁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46.6%~73.8%)征收反倾销税。(3)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再调查;同年2月19日,商务部对欧盟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作出再调查裁决,再调查期内,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因此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截至2014年底,商务部基于《暂行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共启动再调查3起,涉案产品分别为取向电工钢、白羽肉鸡以及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涉及的进口国(地区)分别是美国(2起)、欧盟(1起)。

    4. 执行问题成近两年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涉及的又一重点领域

    目前,基于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和建议,执行问题成为中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关注的又一领域。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基于该条款,(1)2013年10月30日,中国就欧盟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案(DS397)中,针对欧盟对该案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提起了DSU第21.5条诉讼,这是中国首次基于DSU第21.5条提起执行异议程序。2014年7月14日,该案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主席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称将于2015年5月发布专家组报告。(2)2014年1月13日,美国就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中,针对中国对该案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提起了DSU第21.5条诉讼,这是中国首次因执行异议问题被诉。2014年9月22日,该案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主席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称将于2015年下半年发布专家组报告。

    此外,美国还多次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每月例会上,对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案(DS413)中,中国对该案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提出了关注,而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14年12月30日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也主要提及了对电子支付案执行情况的关注。报告指出,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宣布中国将对外国供应商开放其电子支付服务市场,但目前尚未采取任何行动,美国供应商仍未能进入中国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因此美国正在考虑是否启动WTO争端解决的其他相关程序,以敦促中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此,中国需做好应对准备。稀土案是另一个涉及执行问题的重点,在2014年9月26日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中国表示愿意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但需要一个合理的执行期;2014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明确稀土出口执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只需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无需再提供批准文件。这意味着,稀土出口配额正式取消,一同取消出口配额管制的还有矾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锰、钼和氟石。这是自2010年中国稀有金属出口政策调整以来首次出现的重大变化。业内普遍预期,稀土新政有望在上半年内加快推进,稀土价格也有望回升。对于中方的上述决定,美国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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