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经济学家报》9月5日发表特邀专栏文章,介绍参与墨西哥能源改革油气领域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许可制度:国家授予投资者在特定区域和规定时间内勘探、钻探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投资者是许可的所有者,但要交纳以总产量为基数的特许权使用费(REGALIAS)、利润所得税和特别收益税。
生产分成合同:由代表国家的机构与私人运营者签订法律承诺文件,生产分成合同授予投资者(运营者)在指定区域、限定的期限内勘探(自担成本和风险)和生产油气资源,运营者依据承诺文件获得收回勘探和产生成本以及获得一定比例净产量的权利。
利润分成合同:投资者拥有的产量份额受油气价格影响。
一般情况下,许可制度更简单和易于管理,仅根据产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付税是运营企业的责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即可。项目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监管部门只审查工作计划和最低投资额,运营是企业的责任。
产量分成或利润分成模式管理相对复杂,国家是项目所有者,投资者受聘进行勘探和生产,政府需要有利益代表管理合同,全国油气委员会(CNH)将履行这一职责。
产量分成或利润分成模式在收回成本方面也相对复杂,运营企业寻求收回其投资和运营费用,有抬高成本的动机,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更清楚地了解运营成本结构。
此外,税收制度对于能源领域的新的法规的实施也很重要,它将国有的地下资源转化成为公共金融资产。不论采用哪一种参与模式,政府税费征收都不是单一的,根据油气开采技术难度、油气价格、所需投资等因素,国家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
(信息来源:经济学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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