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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新型肥料国家将不予登记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7/28 9:20:4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CIEDATA
  • 发布人:
  • 小杨

对于新型肥料生产企业来说,没有标准就意味着无法评估生产的产品能否面世。针对肥料抽查中管理较为严格的登记证与标签问题,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表示,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并且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使用同一种标签。此外,刘红芳还提醒生产企业在登记产品时需注意的问题,如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等。
  刘红芳指出,以下五类新型肥料农业部将不予登记:
  一、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
  二、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的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
  三、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例如申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记产品,主要用于掺混肥料原料。从肥料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考虑,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记。
  四、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
  五、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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